*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4日)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9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和监督,严防通过开具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虚增进项税额、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凡是在我区境内以芒、竹、藤、柳、草、木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编织品(含内销、出口)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农产品原料是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植物类纤维植物、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的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56号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复各地属于芒、竹、藤、柳、草、木等农业产品的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木,包括扫把木;
(二)原竹、竹篾、竹片;
(三)其他林业产品,如棕竹、棕榈衣、树枝、树皮、藤条,包括土藤、山藤、开边藤、藤皮、白藤、藤片、藤篾、藤心、藤丝等;
(四)其他植物,是指其他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芒枝、芒皮、芒心,柳条,草,如水草、稻草、三角草、席草、干草、浮水莲(水葫芦)、草扣苗、虾公须;植物叶子,如巴蕉皮、巴蕉叶、蔗叶、玉米衣、山姜苗叶、麦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