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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8日)修改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三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绿化、环保、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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