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测定硫化物水样的采取:在500ml的玻瓶中,先加入20%乙酸锌溶液10ml和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1ml,然后将瓶装满水样(不空留隙),盖好瓶盖,反复振动数次,密封瓶口,贴好标签,并注明加入乙酸锌溶液的体积。
4.其它说明:采样时,必须等水澄清,流量稳定后,方能取样。如在水流很急的地方取样,可以用漏斗接上导管的办法,使水流经过漏斗和导管引入瓶内(注:应先使水流通过漏斗和导管一会儿再将水导入瓶内),瓶口应露出水面。
5.为确保碳酸泉等特殊饮用天然矿泉及医疗热矿泉水的水样质量,请在取样前具体咨询四川省地勘局成都综合岩矿测试中心(联系人:曾念华、李云强,联系电话:028-83226591,13808083448、13541219660)。
三、审查方式
各矿泉水开发单位按要求自行取样后,于2012年3月25日上午将水样及相关资料送交至成都市新华大道德盛路89号金地饭店一楼会议室备审。另外, 结合本次年度审理工作的开展,我厅组织省天然矿泉水协会相关专家,于年内实地调查各矿泉水水源保护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现场采样,抽检厂家产品样品进行对比分析,完成我省矿泉水水源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建立全省矿泉水资源动态信息数据库。
四、相关要求
(一)凡在2011年4月-2012年3月间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在本次审理中不作水样检测,但需交验其它资料并参加审理;
(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矿泉水水源地的管理,规范矿泉水开发市场秩序,我厅将对各矿泉水水源地的共用水源不再进行认定。
(三)各矿泉水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参加年度审理,并配合做好现场实地调查工作。经年度审理合格的,将于2012年4月中旬以后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www.scdlr.gov.cn)上予以公告。
(四)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接本通知后,希及时转发至本地区各矿泉水开发单位,确保年度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正常进行。
(五)为切实掌握各市(州)矿泉水水源地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协助开展本地区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的现场检查工作。
1、现场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的要求进行。
2、希各局抓紧进行现场检查,并在3月25前填报《四川省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情况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