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补助支出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风险基金等,根据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和绩效等因素核定。
(三)其他支出核定。根据前三年其他支出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素核定。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
(一)医疗机构收入补偿。逐步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
(二)多渠道补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补偿。一是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二是县政府在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基金原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成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和住院人次给予补助药事诊疗服务费。三是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在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后,县财政足额补助。
(三)其他补偿渠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机构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根据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超收收入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的前提下,执行期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对超收收入部分,扣除成本后(不含人力成本),原则上不低于50%由县卫生局统筹,报请县政府审批后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其余可经审批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的合理高出部分。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节基金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