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核定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始诊治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机构服务能力、服务人数、年门(急)诊量和出院人次变动情况核定。
(二)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承担县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任务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服务人数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数量、质量要求核定。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水平,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限制药品使用范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提标、服务任务变化等因素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
(二)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风险基金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由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县政府根据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根据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计划合理安排。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现行规定安排。医疗风险金按医疗收入的2%提取。
(三)其他收入核定。根据前三年收入平均水平扣除特殊因数核定。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
(一)经常性支出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支出(含专用卫生材料费)、药品支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人员经费,根据县人力社保局核定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经其批复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根据前三年公用经费平均支出水平核定。医疗支出(含专用卫生材料费)根据前三年平均成本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和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