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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11〕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酉阳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酉阳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0〕34号),结合酉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39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在坚持公益性质的基础上,推进包括药品购销、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质量管理和服务提供机制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改革,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按程序审核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由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由县财政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 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偿”的办法核定。既要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也要有利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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