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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推进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各地要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在加大执法和清欠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建筑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建筑企业拖欠应支付的二倍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纳入工资支付保证金范围。要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2007年9月30日前,市本级及各区、县(市)、街道(乡镇)都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市本级周转金不少于50万元,县(市、区)周转金不少于30万元,街道(乡镇)周转金不少于10万元。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严重拖欠工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书面审查信用等级定为C级及以下的用人单位,要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并专项用于该企业偿付拖欠的工资。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领导
  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并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纳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考核,全面落实省政府提出的“三个确保”的要求。对因劳动保障执法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建立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市联席会议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贸易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及在杭新闻媒体等组成,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五、提高素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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