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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3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
  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是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力度,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地要按照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积极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要抓紧组织企业自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加强对企业进行劳动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分类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要求,对少数经营特别困难又暂时难以筹集资金支付拖欠工资的企业,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支付。
  其他相关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加强对欠薪高发地区、高发行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装饰装潢、交通、水利施工企业,服装、鞋帽、玩具、眼镜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服务类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信用不高、有过欠薪记录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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