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
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采用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建设项目关停转迁、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环保建设工程、企业污染减排整治等减排重点工程、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减排工作调研及考核奖励、扶持环保产业发展等。规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污染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减排措施。
(三)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排办)要建立污染减排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例会,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对策建议,由市减排办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并督促各地各部门予以落实。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前制定本部门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的新项目控制督查组、由市经委牵头的落后产能整治督查组、由市建委牵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的污染治理工作督查组、由市农办牵头的农业农村环境整治督查组等五个减排专项督查组,对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成立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的行政效能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督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国家、省、市的减排政策和工作任务。
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市减排办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抄告组织、纪检监察、经委、发改、劳动、消防、公安、税务、规划、工商、国土资源、城管、建设、电力、水利、金融办、海关等市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权限,在一周之内对抄告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在两周内将执法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和市减排办。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并建立部门协同执法体系,提高执法的威慑力,促使企业遵纪守法。
(四)推动机制体制创新。
逐步推行绿色信贷。由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核查,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等级。要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金融征信系统,并将企业环境行为作为决定信贷行为和确定信贷规模的因素之一,使有限的金融资本投入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产业与项目中,控制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金融风险。
建立重点企业污染减排联系制度。由各区、县(市)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口联系减排重点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减排工作任务和措施,完成减排指标。联系重点企业的名单于10月底前报市减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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