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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市环保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工商、电力、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年检、用电、用水等方面采取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整治。对责令停产停业的,有关部门要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予以配合。
  市金融办接环保部门通报后,及时对有关银行进行贷款环保风险提示,用金融手段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在评优创先工作中对违法排污企业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国土资源、税务、质监、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已有优惠政策的一律取消。
  (六)加快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布局,实施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和综合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实施科学施肥和施药,逐步削减农药化肥使用量,要求“十一五”期间削减15%的农药化肥使用量。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在钱塘江、苕溪、千岛湖等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和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推进禁养工作。运河水系干支流周边500米全面禁养,2007年年底前完成60%以上的禁养任务。继续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利用和废水综合治理工作,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林产品基地,大力推广“肥药双控”、“沃土工程”,发展生态农业。
  (七)建立污染减排应急预案。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减排应急预案,排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落实应急资金。在9月底前预计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限产、轮产等相应的应急措施,新建项目不得投入生产,确保完成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建立当地政府和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要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污染减排执行不力的相关负责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决策失误导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对不按期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和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污染减排工作主管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案件的纪检监察对象,实行移送制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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