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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7〕2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建委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管理,保护住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开展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旨在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确保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机构
  成立杭州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总协调人,市建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法制办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试点范围
  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村、双峰村。
  四、工作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自愿申请和不增加农转非居民(农民)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房地合一”的原则,即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相一致。
  (三)办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初始登记,应先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转移登记,应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再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若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违章建筑、违法用地的情况,应先对违建部分进行查处,经查处并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和发放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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