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低保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重点解决好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州、县市、乡镇要成立农村低保管理专门机构,增加相应编制,州民政局所需编制由州编委负责解决,县市、乡镇所需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县市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安排人员聘用、业务培训、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督察指导等方面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并保证足额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能,强化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当好政府的参谋,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搞好服务,保证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资金落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应保尽保的需要;扶贫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提供贫困户的相关资料,做好保障对象的核查工作;农业、农经、统计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配合服务工作;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工作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农村低保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制度,确保农村低保工作每个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参照城市低保档案管理规定,健全农村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并按照县级有档案室、乡、镇(街道)有档案柜,村有档案盒的标准,完善设施,实行规范管理。要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要严格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违规操作,骗取低保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配套制度,开展社会救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农村低保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自食其力、自力更生,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提高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困家庭,要明确帮扶主体和帮扶计划,实行包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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