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公开,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我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重点对象。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生活常年困难的军烈属、残疾人家庭;因患重病丧失主要劳动力,导致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虽有一定劳动能力,但生产条件恶劣,导致家庭收入偏低、人口较多、负担较重,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4.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生活贫困且尚未改正的;
5.拥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举报核查后家庭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保障标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自行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每年720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三)补助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进行差额补助,补助标准按月计算,可划分为若干档次,各档次级差原则上不大于10元,在计算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时应就近就高计算套入相应档次。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扣除合理生产性支出的总和(具体参照农经或统计部门有关农民纯收入的计算办法)。对农村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因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而与亲属或其他家属共同生活和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可分户计算。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