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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7]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径和措施。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加快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牧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自治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自治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到"十一五"末,在全州基本形成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生活常年困难农村居民的温饱问题。
  2.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村落实的工作机制。
  4.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社会互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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