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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

  (九)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把消防审核源头关。各级建设、安监、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工商、经贸、质监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各县市、各部门要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办理消防安全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中,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级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等先进的消防技术防控设施。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整改销案。
  (十一)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各县市公安部门要明确各派出所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辖范围、重点单位。要将消防监督责任分解到人,明确各自职责任务,逐步形成所领导负责,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指导,社区(责任区)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执法考评范围,将落实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情况和辖区发生火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统一的考评和奖惩制度。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培训。
  (十二)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和科普规划。要以消防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刊播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增加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同时,要加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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