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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

  (二)制定"十一五"消防规划,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按照"立足长远发展,优化规划方案、协调同步建设"的消防规划总体思路,成立自治州"十一五"消防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消防规划编制的工作。2007年完成奇台县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2008年完成吉木萨尔县、木垒县、昌吉市六工镇、呼图壁县大丰镇和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城市(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三)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各地要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消防装备的更新配备力度,满足消防业务工作的需要。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要逐步提高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水平,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的配备。
  (四)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消防站、消防栓、消防车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玛纳斯县、呼图壁县2007年年内完成所属消防站的改造和重建;昌吉市2007年完成原消防站的重建,2008年新建一处消防站和一座烟热训练室;米泉市2008年新建一套化工训练装置。2007年至2008年,全州每年按标准新建消火栓150个,建成的消火栓完好率达到100%并设置醒目标识;完成12辆消防车的(50万元台)购置任务(其中,2006年米泉市购置1辆;2007年昌吉市、米泉市、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呼图壁县购置2辆;2008年昌吉市购置3辆,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各购置1辆)。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行业专职消防队伍为依托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未建成公安消防队的县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或义务消防队伍步伐,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完成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已建成的东三县专职消防队要不断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人员工资待遇。2007年完成阜康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十一五"期间力争完成吉木萨尔县、木垒县专职消防队伍建设,2008年前全州各消防中队特勤班配备达到标准,消防员11种基本个人防护装备达到配备标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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