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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月5日-2月15日)上报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新农改〔2006〕14号),按照批复修改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农牧工意见、建议,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改革实施方案,于10日前上报州人民政府,待自治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2月15-2月20日)政策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地方国有农牧场进一步宣传税费改革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将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交给农牧工群众,使之家喻户晓,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2月20-3月5日)兑现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自治区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新财预〔2006〕143号)和《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预〔2006〕144号),目前转移支付资金已全额拨付各县市(昌州税改办〔2006〕12号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牧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此项资金用于国有农牧场因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收入的补助,各县市按照《昌吉州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办法》(昌州税改发〔2005〕1号)及时资金拨付到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并监督资金运行。
  第四阶段(3月5日-3月15日)张榜公布。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取消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改革后,农牧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对免征农牧业税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形式落实、对已通过承包费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如数退还,张榜公布,接受农牧工监督。
  第五阶段(3月15日-3月25日)检查验收。加强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检查督察力度,采取各县市自查、自治州进行督查、自治区检查验收等方式,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防止农牧工负担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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