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牧场和农牧工负担。已基本完成分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工作。对边境县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发展统一纳入到本地的发展规划中,并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持续稳定发展。地方国有农牧场也要继续加大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按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动员和组织农牧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新的债务发生。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完成。
(四)转移支付的核定与管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牧场人口、耕地面积、草场或牲畜头数、实际减少及历史原因等因素,按照"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测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本地所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后,自治区将根据有关政策和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增加当地政府转移支付补助。
(五)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对农牧工的收费项目。2006年国有农牧场已经以承包费(承包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乡统筹"收费,要在2007年2月18日前如数退还给农牧工。具体清理和规范工作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防农牧工负担反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地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地方国有农牧场要对涉农负担实行公示制,按照农牧场政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牧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把地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民负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明白卡,凡手册外的收费,农牧工有权拒付。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由自治州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自治州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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