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指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用的地方国有农场(含国有园艺场)、林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改农场等,凡是承包场内土地(草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农工均享受这次税费改革政策。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新政发〔2005〕43号)要求,已全面取消了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各县市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应尽快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将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的政策落实到位。
(二)免除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土地承包费形式由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地方国有农牧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牧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面落到实处。
(三)合理确定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承包费的上限,是指改革前农牧工负担总额中扣除取消农牧业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农牧工自身收益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严格按照县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农牧场统一收取后缴纳。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对农牧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牧场面向农牧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国有农牧场要按照"减负、规范、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后,除重新规范核定的土地承包费外,原则上不得向农牧工收取其他费用。确属必要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创新经营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农牧场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财务预决算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类核算,规范各项支出范围,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具体由自治州党委经济办牵头,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农牧场主管部门等配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