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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7]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自治州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6〕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在确保边疆安宁、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农牧场和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农牧工负担,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隶属关系,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牧场社会稳定。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针对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免除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地方国有农牧场广大农牧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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