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四)应急通信通信联络要保障畅通。火场内外参战人员及成员单位值班人员电话、手机、对讲机等都应开通。
(五)扑火安全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六)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七)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2.跨县市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自治州扑火指挥中心可调动其他县市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3.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自治州扑火指挥中心向调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也由调出县市解决。
(八)火案查处自治州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信息发布未经扑火指挥中心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媒体透露森林火灾灾害损失。涉及火灾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火灾等级等信息,由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由自治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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