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自治州区域内重点矿种:煤、金、铜、石灰岩等。重点问题: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非法转让、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发生安全事故;煤炭资源回采率低等进行专项整治等。
重点整顿的县市: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其它各县应根据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制定出重点矿种整顿规范方案,并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具体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一)严格采矿权管理。州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州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县市要结合实际,以煤炭等优势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州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煤炭工业管理局要积极扶持自治州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有关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各类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届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矿山企业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加强我州优势矿种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规范采矿权市场。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复垦补偿制度。各县市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