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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计划、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采矿权审查、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检查。对违法违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州发展计划委、国土资源、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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