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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严格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整顿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8月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程序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州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它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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