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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招商局自治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6.各考核小组汇总上报考核情况,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考核结果。
  (二)州直各部门、单位考核程序1.州直各部门、单位填报招商引资及申拨资金项目到位资金申报表,表后附有效到位资金资信证明或相关文件,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招商局申请考核,延时上报或资信证明不全的不予考核;2.州招商局、州计委、州财政局对申报的申拨资金项目逐项审核到位资金资信证明等相关文件材料,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须实地查看核实到位资金;
  3.申拨资金的核定以牵头跑办单位为主,受益单位原则上不享受奖励,若涉及多个单位跑办,具体比例由牵头跑办单位提出方案,报考核小组确定;
  4.州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与县市有交叉重复上报的,应由承载项目的县市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考核;
  5.各考核小组汇总上报考核情况,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条 考核奖励及处罚县市招商引资年报所报项目及到位资金如无项目台帐和资信证明,取消项目审核资格;如有虚报,取消虚报项目审核资格,虚报三个(含三个)以上项目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对州考核小组实行考核责任制,谁核查,谁负责,对核查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
  县市奖罚办法实行三七制,即:经济指标占70%,管理指标占30%,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比例计算基数奖和超额奖,管理指标考核结果只从基数奖中按比例相应扣减。
  对在州"投资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发生投诉案件超过三起以上的县市,其先进资格评选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扣减县市当年基数奖的30%,并通报批评。
  (一)经济指标的考核:对县(市)设立基数奖和超额奖。以2003年招商引资计划任务为基数,确定基数奖系数为0.7310000(16万元220000万元),基数奖以当年全州招商引资计划任务乘以基数奖系数0.7310000除以8(八个县市)来确定;超额奖系数确定为0.14310000,超额奖以年度计划1%的绝对值乘以超额奖系数来确定,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每少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扣除基数奖的1%,扣款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扣款上缴州财政招商引资资金专户;
  (二)管理指标的考核:对目标责任状管理指标考核细则内容进行考核,每少1分,扣除基数奖的1%;
  (三)对自治州各部门、单位不再下达招商引资考核任务,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不定上限;
  (四)对申报申拨资金的部门、单位设鼓励奖,按申拨实际到位资金的0.2‰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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