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流动资金投入:包括州外投资者用于生产性企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贷款,新建项目当年只认定一次,需结转的只认定增加部分;州内金融部门发放给州内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的贷款不作为金融部门招商引资考核内容;合作、合资项目,根据注册资本比例,只计算州外投资部分;州内上市公司参股本州区域内企业,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计算。
3.从引进项目的报告期分,包括:
(1)新建项目:指当年签订当年执行的项目,上年签订当年执行的项目,上年签订并执行未申报的项目;
(2)结转项目:指上年年报中已执行的项目。
4.考核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及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
(2)州内县市非上市公司之间投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
(4)州内企业贷款;
(5)合资项目中州内投入资金;
(6)州内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用于州外项目投入部分;
(7)非生产性企业的流动资金;
(8)州外企业支付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预付款。
二、申拨资金考核确认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及西部开发专项资金);
(二)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中央财政和各部委专项拨款;
(四)自治区各厅局项目拨款(不含上级管理部门拨付的业务经费和用于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资金)。
三、管理指标考核确认范围
(一)基础工作
(二)软环境建设管理指标的考核通过查看相关文件材料,结合实际工作落实执行情况确认并打分。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县市考核程序1.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县市招商局复核、汇总、编制的年报、招商引资项目台帐及有效资信证明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州招商局;
2.州招商局根据年报、招商引资项目台帐及资信证明材料对县市招商引资项目个数、到位资金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剔除;
3.对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状管理指标逐项查看相关文件资料,督查运行过程、确认运行结果;
4.对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逐个实地考核;5.填写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考核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