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时间:每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
第七条 考核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引进项目或引进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和导向,符合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第三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及十大产业区(带、群)的各类项目,主要指:
(一)符合"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方式产业化,生产者知识化、专业化"的农业发展项目;
(二)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石油化工、煤电转化、天然气、精细化工、农用化工项目;
(四)冶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加工项目;
(五)新型节能环保建筑、环保装饰材料项目;
(六)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网络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项目;
(七)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项目;
(八)旅游资源开发、景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数字信息、会展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十)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业及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等服务领域重大项目。
第八条 考核确认范围一、招商引资考核确认范围
(一)遵循属地原则,即州内所有招商引资活动单位及项目均作为考核对象。
(二)考核认定范围1.从引进项目资金来源分,包括:
(1)引进国外资金:是指引进中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的资金(含港澳台资金);
(2)外省区(市)资金:是指引进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外的中国大陆其他各省区(市)的资金,包括引进外省区(市)资金、中央驻州单位投资(中央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阶段的投资只作统计,不作考核)、上市公司(包括疆内、州内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用于州内项目投入以及区外捐赠(只计算希望小学捐赠);
(3)区内州外资金:是指引进除昌吉回族自治州以外的新疆其他各地州(市)的项目及资金,自治区、兵团驻州单位投资。
2.从引进项目资金用途分,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口径按全社会固定资产统一指标界定,比例按投资形式和注册资本比例或合同来界定,范围包括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考核起点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