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招商局自治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招商局《自治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自治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州招商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统一考核标准,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由州党办、州政办、州督查室、州招商局、州计委、州财政局、州项目办、州环保局、州监察局组成,组长由州领导担任。具体考核人员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州统计局专业人员组成。
第三条 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和申拨到位资金的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昌州政办发〔2003〕105号);
(二)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责任状(工业项目到位资金额不少于70%);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县市招商引资年报、招商引资项目台帐及有效到位资金资信证明(包括验资报告、会计报表、项目工程决算审核表、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实际到位资金证明等);
(四)自治州经济部门、非经济部门、事业单位申报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和申拨资金奖励申报表及有效到位资金资信证明或相关文件。
第五条 考核方式
根据年报采取逐项查验项目台帐及有效资信证明材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口头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年报时限和考核时间
(一)到位资金报告时间:每年10月31日至次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