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2010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也要求“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退休养老制度。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试点,将在近年内覆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适龄居民。但是,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制度性养老保障,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的最后一个“缺项”。特别是新农保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农村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在我省,建立这一制度,党委政府有决心、广大群众有期盼、财政有基础、社会有共识、实践有经验,完全具备了开展此项工作的条件。
三、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决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空白,制度所覆盖的群体,成分构成多样:其中一部分青壮年多是残疾人或劳动能力不强,常常在就业和无业之间反复,收入低或无收入;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城镇中的困难群体,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没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善这些困难群众的老年生活状况和未来预期,使得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更多的群众。中央决定,今年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我省一启动,覆盖面就占到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而且将在明年实现全覆盖,这样的力度和广度,反映了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