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备案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备案表(一)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所有制
性质 | | 上级主
管部门 | |
登 记
注册地 | | 实 际
经营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 |
详细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 上年度在岗职工
人均月工资(元) | |
累计拖欠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 | 拖欠工资涉及职工人数 | | 单位空缺岗位(人) | |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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