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指导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各县市公安部门要明确各派出所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辖范围、重点单位。要将消防监督责任分解到人,明确各自职责任务,逐步形成所领导负责,专(兼)职消防民警具体指导,管片民警抓落实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公安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执法考评范围,将完成的消防工作任务和辖区发生火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统一的考评和奖惩制度。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派出所有关人员消防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培训。
(十二)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和科普规划。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消防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为重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同时,要加大新闻媒体监督力度,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
各地、各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知识作为干部培训教育内容。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保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棉花加工企业以及其他可燃物资集中的生产、储存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各单位都要对员工实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从事火灾危险作业人员等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三)积极稳妥开展消防保险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引导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机构要研究开发适应市场需要的火灾保险产品,尤其是要推进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消防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保险、金融机构应降低其保、贷信用度。
(十四)建立定期汇报检查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全州消防工作情况;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审批、监督检查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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