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农村消防工作是我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范畴。各乡镇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应急灭火演练。要将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等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消防与建设统一设计,统一设施。要结合水改工程,对有条件的村镇在供水管网上设置消防火栓,暂不具备条件的村镇要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简易的取水平台,并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的
消防用水量。2006年各乡镇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工作范围,2007年2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2008年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站。2008年力争50%远离专职消防队且集中聚居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配备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或1台手动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水箱)。
(八)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社区消防是城市预防火灾的基础,要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区治安、联防、综治等管理体系和工作制度,纳入各项工作的考核评比中,统筹协调发展。各地公安、民政、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本地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治安民警和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巡查、灭火演练等工作。社区要依托治安岗亭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消防工作站和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简易消防器材,设立消防公益广告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等。2006年各县市要确定试点社区并开展社区消防工作,2007年35%的社区消防工作要正常开展;2008年70%以上的社区要达到消防管理到位、消防知识普及,能及时扑救和处置一般火灾事故的要求。
(九)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把消防审核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各县市、各部门要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办理消防安全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中,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级建设、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州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整改销案。2006年年底前,昌吉市、阜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