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2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稿件审核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新闻稿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公务活动和考察调研活动,以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等新闻报道内容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例会及专题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并作报道的,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新闻稿件由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负责初步审核,各分管州长负责新闻稿件的最终审核。
第三条 政府领导参加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并作报道的,按工作分工对口原则,由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或主办会议的相关局领导负责初步审核,各分管州长负责审核新闻稿件的最终审核。
第四条 政府领导参加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的工作会议,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并作报道的,由主办会议的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新闻稿件的初步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最终审核。
第五条 政府领导重要公务、考察调研及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活动,需要新闻单位随行并作报道的,由陪同政府领导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新闻稿件审核。如未有秘书长、副秘书长陪同,可由随同的办公室副主任或领导的秘书负责新闻稿件审核。
第六条 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新闻稿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应报请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政府领导审核或由政府领导指定的专人负责新闻稿件的审核。
第七条 对于特殊会议和活动,各稿件审签负责人,要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稿件草拟提出明确要求,内容必须客观、准确、严谨、深刻。
第八条 新闻单位根据州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州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州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新闻单位随意裁减或断章取义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