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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自治州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三章 认定

  第十条 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县、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二)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的材料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按照本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
  (三)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由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经审定公布的自治州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被认定的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要进行监测,具体办法是:
  (一)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测。州、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企业每年的生产情况,对生产运营不好的企业进行监测。
  (二)监测结束后要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第一次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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