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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A区3亿元以上,B区2亿元以上。
  (五)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七)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A区1000户以上,B区6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在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80%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8款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6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的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一)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额或批发市场年交易额情况;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比重情况;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4.企业资产负债率情况;5.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重情况;
  (四)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五)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水平和主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等方面的证明;
  (六)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征求农业、计划、经贸、科技、财政、粮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外经贸、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银行、供销、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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