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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昌吉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产字〔2004〕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扶优、扶强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玛纳斯、呼图壁、昌吉、米泉、阜康等县、市(以下简称A区)2000万元以上,吉木萨尔、奇台、木垒等县(以下简称B区)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A区1000万元以上,B区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A区2000万元以上,B区1000万元以上。对成长好、有特色、发展前景好、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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