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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昌吉州家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昌吉州家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6]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州畜牧兽医局拟定的《昌吉州家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家禽养殖管理办法
(州畜牧兽医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家禽养殖行为,推进家禽养殖方式的转变,促进本州家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防止家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范围内家禽养殖布局规划、养禽场设置、家禽饲养管理、家禽疫病防治、家禽养殖监督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禽养殖管理。
  第四条 对大中型养禽场、小型养禽场和散养禽户实行分类管理。大中型养禽场,指养殖规模在3万羽以上的养禽场及其它相当规模的养禽场;小型养禽场,指养殖规模在3万羽以下的养禽场及其它相当规模的养禽场;散养禽户,指利用房前屋后零星饲养家禽的农牧民家庭。
  (一)扶持发展大中型养禽场和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二)规范小型养禽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促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养禽场;
  (三)加强对散养禽户的管理,建立监管责任制。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明确对散养禽户的监管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积极引导散养禽户扩大生产规模,进入养殖小区或建立养禽场,推进养禽业饲养方式的转变。
  第五条 按照动物卫生防疫要求,做好养禽场(户)日常卫生工作,保持饲养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粪便等废弃物要进行堆积发酵,实施无害化处理。鼓励养禽场(户)将家禽粪便生态还田,或用以生产有机肥料、沼气等。
  第六条 家禽养殖布局规划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计划、环保、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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