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昌州政发[2003]6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新政发〔2001〕64号)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昌州党发〔2002〕60号)精神,加强自治州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紧迫感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技术创新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已成为促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我州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州知识产权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普遍缺乏足够的认识,企事业单位还不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保护力度尚很薄弱。因此,各县市、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清当前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和扶持力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建设。各县市科技局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所需编制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解决。大中型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至少一名专职)。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
(三)州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州专利技术开发专项资金,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加知识产权投入。州财政按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安排专利技术开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有条件的县市,也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及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开发基金",企业用于专利开发的投入额要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国有(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从科研经费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用于专利信息检索、专利申请、维持和转化实施等,费用支出可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