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发[2003]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单位:
《昌吉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昌吉回族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发挥对自治州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州人民政府特设立"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奖励对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二条 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组织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由自治州经贸委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自治州财政列支,奖励经费每年为100万元。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自治州境内的全部企业。
第六条 入选条件为:
1、全年上缴税金增长超过当年全州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2、全年增加值增长超过当年全州平均增长幅度;
3、实现利润总额增长超过当年全州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4、全年增加就业人数超过当年全州平均增长幅度。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依据企业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上缴税金、增加值、利润总额、增加就业四项经济指标的实际增长额进行考核。
考核的四项指标均按照统计口径规定的指标解释为准,并与其他上报数据口径一致,其中:增加值按照收入法(分配法)进行测算;利润总额必须是经过审计的年终财务决算数;上缴税金是本年度实际上交国税、地税两部分的入库数,不包括政策性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增加就业数以当年增加职工平均人数进行测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第八条 自治州"企业发展突出贡献奖"以本年末企业实际完成销售收入为基数将申报企业划分为二个档次:第一档为年销售收入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三个奖项,一等奖1名,奖金2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5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万元。第二档为年销售收入在一亿以下的企业,设立二个奖项,一等奖1名,奖金12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6万元。奖励额的3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70%奖励企业其他领导及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