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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选配政治素质好、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领导意图,深入、及时、全面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督查中的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

  根据《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保证重要活动安全、有序、规范进行,减少区政府领导参加一般事务性活动,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安排原则
  (一)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精简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按照“精简、对等、必需”的原则。
  (四)掌握“礼仪对等,一般不剪彩、不题词”的原则。
  二、安排范围
  (一)友好城区或区外单位来本区参观、考察和洽谈经济协作的活动。
  (二)本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开工、竣工、开业、挂牌等仪式。
  (三)植树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纪念活动。
  (四)基层单位的庆祝、联谊活动及挂牌仪式等活动,原则上不安排领导出席。有利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区政工作有重大影响、有示范推动作用的,可以安排领导出席。
  (五)市政府及其部门交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重要活动。
  (六)属于部门内部、区属部门之间,与区政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活动,一律不安排区领导参加。
  三、安排要求
  区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承办部门不应将邀请函直接送领导本人。
  凡领导参加的事务性活动,一般安排一位分管相关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参加,由承办部门视活动内容和区政府领导分工,提出参加活动的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
  重要活动应形成活动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大型活动应同时形成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凡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活动,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书面报告活动内容、活动性质、活动规模及邀请理由,区政府领导在活动中的具体安排以及市领导或市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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