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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督查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政府要求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事项;
  (三)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和事项;
  (四)区政府各种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区政府文件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区政府布置的专项督查任务和事项;
  (七)区政府领导以及上级机关批示、交办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落实督查工作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和督查工作人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工作的要求,提出全年和阶段性督查工作的重点,并分解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区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分解立项,跟踪督查;对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对影响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反映民生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督查建议。
  第七条 督查过程中,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要加强与被督查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督查事项,应按照工作规定和领导指示做好协调工作。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查结论;凡情况不明,结论不清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八条 被督查部门和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期完成督查事项。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及时督促检查,并按照进度要求报告进展情况。对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必须及时报告原由、办理进展和工作计划情况。
  第九条 区政府把督查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对贯彻落实市政府和本区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主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理解上级决策意图不准确,在落实政府决策中工作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失误的,责成承办单位及时纠正并作出检查;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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