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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
  (一)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统一送区政府办公室登记,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区长或副区长审批。属于请示件,先报分管副区长阅示,再报区长决定。
  (二)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件,审批事项涉及有关部门的,区政府办公室登记后一般先请有关部门提出拟处意见,再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属于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安排等重大审批事项,按区政府有关规定,经区相关专题会议研究论证,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决定。
  (四)关系到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计划和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复杂的事项,应按照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事项,需要提交区委讨论或决定的,应当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论证。
  三、审批权限
  (一)向市政府的请示和重要情况报告,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请求批准重大事项的函,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工作报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长审批和签发。
  (二)属于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或批示。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经几位副区长审签,或视情再报区长审签。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在办文过程中已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的,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此外,属区政府办公室业务工作范围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与不相隶属的平行机关联合发文时,应经有关机关领导会签后,按上述权限送领导签发。
  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区政府公文处理的工作规范和办理流程。

  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应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推动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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