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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黄浦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事务性活动制度》区政府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以及部门主持召开的全区性大会,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协调把关。
  (二)各部门需要向区政府会议汇报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领导审定。
  凡要求列入区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事先未协商、征求意见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三)各部门向区政府会议汇报议题,除汇报材料外,还需提交汇报提纲,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区政府办公室。汇报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明确的意见。汇报时要简明扼要,汇报人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召集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如涉及机密内容的,应标明密级。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供会议讨论的文件,如需收回的,应按规定及时退区政府办公室。
  (五)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六)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大会和各部门主持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以下原则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1.会议要精简。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通过专题会、协调会解决问题的不开大会;主题、内容、出席范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大会;原则上不单独召开全区性表彰大会。
  2.规模要控制。对于已经批准召开的大会,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区政府办公室要本着从严控制出席范围、降低会议规格和减少陪会等原则,妥善进行安排。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确定会议出席范围;除区长召开的全区性大会外,由分管副区长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未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召开邀请各委办局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参加的全区性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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