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住房保障作为政府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责,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创新融资机制和方式,形成各类企业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住房保障的工作格局。
2.总体规划,协调发展。在对区域住房困难群体进行全面排摸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总体规划和重点项目,按年度制定住房保障工作计划,把握好推进节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推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定位、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保障需求等各方面因素,在基本解决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旧区改造,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各种保障方式的协调发展。
3.注重管理,公开透明。将制度建设贯穿住房保障建设、供应、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供应、退出、合力等多种机制,实现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开透明。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政府主导、机构运作;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区分层次、专业服务”的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将公共租赁住房与重点产业发展、重点人才引进有机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支撑。
充分发挥区属专业运营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同时,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扶持政策,积极调动区属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形成单位租赁房、人才安居工程、普通公租房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二)廉租住房
针对本区居民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根据上海市持续放宽的准入标准,不断扩大保障面,对符合条件的租金配租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通过区内自建、旧房回购、旧厂房改建、其他保障性住房转化等多种渠道筹集实物配租房源;逐步推开实物配租,研究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和日常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三)经济适用房
针对本区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全面开展经济适用房供应工作。
按照“服务人性化、流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的要求,在日常受理、操作流程、工作标准、部门联动、监督审计等方面形成一整套工作规范,实现常态管理,使本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