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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府发字〔2011〕第4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黄浦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我区群众居住条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供应、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多方式增加房源供给,多举措加强机制保障,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和各类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需求,构建与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相适应,与产业导向和人才政策相衔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相协调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符合黄浦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使我区各类享受住房保障家庭达到户籍家庭总量的10%以上。其中,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解决引进人才、青年职工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临时性居住困难。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经济适用房满足基本需求;同时,大力推进旧区改造,通过异地安置和就近安置两种方式解决旧改家庭居住困难,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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