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视察的内容,一般是了解
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全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代表组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题视察。
分散视察,可由代表三人以上(推选一人负责)自由结合进行。视察的内容,一般是市场物价、市容环境、食品卫生、商业服务、社会治安和其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代表分散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报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备案后,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负责安排的代表持证视察,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代表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被视察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可以反映给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也可以向区的有关执法部门反映,或提出代表书面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对这些问题的处理要加强督促。
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区人大常委会拟定,专题调研的题目也可以由代表根据本区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确定。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活动形式以小型、分散、多样为主。更多地组织非工委委员的代表参与常委会相关议题的视察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各代表组应围绕我区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认真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形成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
六、代表要密切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的监督。
代表述职以参加闭会期间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题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等各项活动为主要内容。述职前代表应主动与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和原选区取得联系,协商述职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述职内容并结合选民的意见和本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认真撰写述职报告。一般应撰写述职报告,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在述职会上代表与选民交流及回答选民的询问,接受选民的评议。
七、各社区(街道)代表联络室和各代表组每年应制订代表接待选民计划,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周为代表集中联系社区(选区)周。可召开代表联系选民座谈会,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深入了解选民关心的问题,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接待选民。代表接待选民可采取到选区接待、上门接待或在特设地点接待等方式进行。代表也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黄浦人大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社区活动等加强与选民联系。代表接待选民的安排应以“告示”等方式向选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