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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十)故意制造噪声;(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十四)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十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惊扰、击打展出动物和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十六)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十七)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市政管理方面

  第八十一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等情况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及时进行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窨井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立即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 ”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三)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盗窃、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三)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八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改变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一)项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等材料,经批准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五条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一)项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设计资料、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等材料,经批准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挖掘道路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及挖掘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挖掘后未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进行回填和清理现场,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
  (四)先行破路抢修,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挖掘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在挖掘现场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保障通行的措施;(四)占用期满后恢复城市道路原状;(五)挖掘后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进行回填和清理现场,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二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 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等特殊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等特殊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车辆载重超过城市道路的设计荷载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组织安全性评估并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八十八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退。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占用快速路、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严格控制占用次干路、支路、街坊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现有占路集贸市场,恢复城市道路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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