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责任者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栽活3倍的树木,并按所砍树木价值处以3至5倍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 砍伐或擅自迁移稀有珍贵树木或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稀有珍贵树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对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擅自在公园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并对管理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三条 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七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践踏草坪、采摘花卉、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的,对责任者予以警告或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五条 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者按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七十八条 未购票或者使用假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参与收费项目活动的,责令补票,并对责任人处10元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条规定:“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
  处罚依据: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非指定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
  处罚依据: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八十条 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2、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并对责任人处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
  5、水、游泳和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6、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8、故意制造噪声或者乞讨、拾荒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9、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罚款;
  10、捕鱼、垂钓、捕捉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11、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2、惊扰、击打展出动物或者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13、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赔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