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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实施细则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 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垃圾的车辆违反规定,未取得准运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
  处罚依据:
  《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十条。
  第五十九条 不按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倒或者不随车携带准运证的,对驾驶员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运输车辆应按照准运证批准的线路、时间、地点运输和卸到,并随车携带准运证。”
  处罚依据:
  《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十条。
  第六十条 车辆运输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厢板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责令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处污染路面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污染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 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处驾驶员50元的罚款,拒不接受管理的,可停止车辆运行,待其接受处理后放行。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第六条 车辆运输不得泄漏、遗撒。运输煤炭(泥)、砂石、残土等散装物体的,四周装载高度应低于车辆厢板上缘;运输煤灭、垃圾等易飞扬物体的,应苫盖、包扎;运输油料等流体的,应果持容器严密。第七条 禁止车辆轮胎、厢板带泥在硬质道路上行驶。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或煤泥场前,须将轮胎、厢板清理干净。”
  处罚依据:
  《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未佩戴市再生资源回收员证的,回收使用车辆未挂统一标识的,予以警告,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应当佩戴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回收员证;回收使用车辆应当挂有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监制的统一标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 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处罚理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可以并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只能延长一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处罚依据: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施工、拨款、供水、供电规定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施工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为其拨款、供水、供电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追究其责任。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施工、拨款、供水、供电。”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六十七条 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建设工程,未达到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完成的环境工程价款二倍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应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项建设不得危害居住区环境。”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六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工程未按期完成或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建设或达到设计标准。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 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者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20元的罚款,逾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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