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范围内或者作业场所挖掘,不得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以及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将垃圾污物扫入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交通始末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应当实行全日保洁。第十七条 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广场、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各单位门前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三)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四)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始末站、公园、风景区、体育场、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六)国铁、电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对责任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一)、(二)项的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三)、(四)项的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畜力车撒落粪便或者其它杂物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清除,对责任人处以5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撒落粪便和其它杂物。”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条 宠物在室外排泄粪便饲养人未清除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垃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责令限期清运,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单位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自行清运,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自行清运。
垃圾的清运应当日产日清。
无清运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擅自排放垃圾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放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乱排乱倒垃圾的,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限期清除,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内的旱厕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单位自建的旱厕自行清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掏。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自管住宅的生活垃圾和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到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九条 除运雪任务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经营从业人员和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及学生数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单位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除运雪劳务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第十条 除运雪责任单位必须以雪为令,主要街路、桥梁、人行天桥、坡路、灯控路口等重点路段的除雪必须雪停后8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3日内运出;其余范围的除雪必须雪停后24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7日内运出。第十一条 除运雪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除雪后的路面、桥梁、广场应见本色,道路露边石,无漏段、雪包、雪条、冰棱,道路两侧至建筑物露出人行步道;(二)道路两侧至建筑物无雪堆。”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十五条 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运雪由除运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学校负责路段的运雪由环卫专业部门负责。”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处罚依据: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十七条 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者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违反除运雪规定,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理由:
违反了《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不得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